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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彭宇案”主审法官已调离法院 未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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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主审法官已调离法院 未被停职

近日,不断有网友发布南京“彭宇案”或将翻案的消息。消息称:“彭宇案”令江苏高层领导震怒,指示从重处理司法腐败。案件的主审法官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记者赴南京实地查证发现,主审“彭宇案”的法官王浩,目前确实已经调离法院工作,但并未停职接受检查。

网传:“彭宇案”或翻案?

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现状,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近日,天涯等各大论坛,以及微博平台上,不断有网友发布“彭宇案”或将翻案的消息。

网友称:“南京彭宇案的鼓楼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高级警官(被撞的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核实:王浩并未停职检查

25日,记者来到南京市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党群科丁科长向记者证实,“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在2010年11月的一次人事变动中,被调入该办事处,在办事处下属的司法所工作。

“司法所业务上归区司法局指导,机构和人员都属于街道办。”党群科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在街道办的月例会上,他经常能见到王浩。

另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王浩调到司法所后,随后又被抽调去南京湖南路做拆迁工作,“平常不大在司法所办公室出现”。

街道办党群科丁科长随后从司法所得到证实,此前王浩确实被抽调去做拆迁,“调去做拆迁都是一轮一轮的,这一批刚刚结束了,王浩就是这一批的,这两天就会回司法所上班。”


对于停职检查的说法,丁科长明确予以否认:“如果要停职,街道办肯定会知道的,但我们目前为止从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消息。”

相关新闻 南京彭宇案4年后: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2006年南京彭宇案曾引发社会关注,4年后原告徐老太为躲避记者采访早搬家。彭宇辩护律师高式东在输掉彭宇案官司后就显得低调,他表示不愿再提及彭宇案。与此同时,彭宇案主审法官也调往了10公里外的街道办。当事人彭宇也为应诉早已辞职,不知去向。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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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曾告诫其子侄:福不可享尽,权不可用尽。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法律是绝大多数人认可并通过而成为具约束力的硬性规则,因此可以说法律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而法官是代表着法律。
现在南京法官王浩先生对彭宇案的判决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种价值观:面对遇到危难的人,假如你伸出援手将是“不合常理”的,即是说,见死不救才“符合常理”!
大家可以想象得到这个判决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与良知杀伤力有多大?!
王浩:“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人家?”——全国人民都印象很深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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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官不从人间去除,人渣就不会灭绝!道德就不会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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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官真是个冤大头,摊上了这么一档子案件。
从法理上讲,老太要告彭宇撞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应该提供证据,法官的审判思路的确有问题。
但问题是,当时既没录像,也没人愿意出来作证,老太很难找到合法的证据。那么,老太的官司根本就没法打。
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彭宇的确撞了老太,老太也同样找不出证据打官司,那老太的合法权益岂不是白白收到了侵害?

所以,彭宇到底有没有撞老太,也许只有彭宇自己清楚;也许在当时人多的环境下,彭宇自己也不清楚。
法官摊上了这么一件很难审理的案件,也只能说他倒霉了。他判老太赢,彭宇赔钱,大家都说他这个判决是社会道德溃败的始作俑者;如果他判老太输,彭宇无罪,不需赔偿,也许当时的媒体又会反过来说,撞了人而判无罪,法官荒唐无比。法官不管怎么判,他都是众矢之的。
关键的问题,就是彭宇案中缺少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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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官让他像周星驰电影中所说的,应该调他去守水塘最合适了,简直就是不学无术的代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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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 的帖子

3楼的,本人好在也学了一点法律。法律界有个无罪推定你应该是知道的吧?我在这里稍微义务科普一下。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么说吧,假如张三被告杀了人,而张三和原告方却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张三就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现在我国那有人会问那张三也没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啊,好了,这也是无罪推定要强调的一点,请记住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
     根据以上原则在彭宇案中,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有罪,那彭宇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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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5楼

无罪推定我当然知道,对普通公民无罪推定是基本原则。我还知道法律界也有个有罪推定,适用于官员财产说不清来源的情况。如果你只知道无罪推定,而不知道有罪推定,那你学法学的不到家了。
但你仔细看了我的恢复了吗?我的回复里可有说彭宇有罪?我只说老太找不到证据来证明彭宇撞人,彭宇当然是无罪的。
我想说的是法官接这个案子就是他倒霉。是你误会了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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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案舆论哗然,并非仅仅是判决中据以断案的大量“常理”、推测,还有在对“常理”与证据的取舍上的明显倾向性。原告证词里的前后矛盾不实处、可疑的笔录照片证据,都没有被依“常理”而拒绝或质疑。相反无关第三人的作证,同样没有被依“常理”而采纳和据此推断……。原告的警察儿子背景不能不与法官的徇私舞弊联系起来。最终本案的调解结果怎么又秘而不宣?
2. 罔顾证据、程序、辩护意见,这是如今法院法官判案最让人心惊的地方。知名的钱明奇案、夏俊峰案、蟹妈案等,都存在此类问题。而明显精神不正常的病人(抢劫十年案、三年案)都能被判入狱,更说明现行司法审判程序、对嫌疑人的司法援助都是一塌糊涂。
3. 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只有支持不支持原被告的主张,本没有有罪无罪一说。

关于此推定原则,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件,不知报道是否完全属实——如果属实,勾陷一个人似乎很容易。

“本报讯 (记者张媛)一名女子随身携带259克海洛因,被民警控制后自称是别人馈赠的家乡食品。
  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该女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民警现场从这名上线女子手中起获一个塑料袋,经查为海洛因259克。
  据该女子供述,携带的塑料袋是朋友给的,说是家乡特产,并不知道有毒品。民警多方核实,均找到女子所说朋友。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所谓不知道有毒品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警方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知情、具有主观故意动机的责任,反而是需要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动机和不知道。难道每个中国人都接受过毒品鉴定教育?呵
何况毒品是被告人自己生产的还是天上掉下来的?来源都没有查清。根据报道是没有“贩卖”事实的,而持有毒品罪的得定罪前提是明知是毒品,证明“明知”,排除“不知道”的可能性,正是警方的举证责任(ps,这不同于在海关机场,每个人理应知道应对自己所携物品知情和负责,有违禁品会有大麻烦)。
4. 6楼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法律条文上说并非有罪推定,因为它已经从法律上规定对于巨额财产,依据常理被告人应该知其来源,却不能说明合法,是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最高五年。如果是依贪污受贿定罪,才应该算有罪推定,最高死刑。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10-27 19: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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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实践是 有罪假设,证据夯实。

国外的是无罪假设,证据有罪。完全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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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那句彭宇案使中国道德倒退50年这句话点出了该案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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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大家可以BAIDU文书里面有详细记载彭宇案的经过。包括法院的判决理据和一审和二审的经过包括二审后有关方面介入后对于赔偿金额的数目都有。看完以后,大家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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