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村上秋树 于 2011-10-8 13:23 发表 
法院的这个判决总体上来说没错,应该支持。只有让见义勇为者能有保障,断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才有可能激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才有可能重建当前已经崩溃的道德体系。
但问题是,受助人有贫有富。富一点的受助人完全有 ...
这个判决其实是有问题的,又是政府在转移矛盾和
责任。对见义勇为者积极救助补偿,本应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涉及的不是侵害和被侵害方的个人恩怨、民事纠纷,而针对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帮助收敛和消耗着
巨额社会财富、拥有庞大执法部队的政府在履行其不可推卸的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责任。见义勇为针对的是国家公诉的刑事违法犯罪,被害人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但同时更是不法侵害者和政府保护失职的双重受害者。判决被害一方补偿见义勇为者,于情可以,于理不合——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负有经济补偿见义勇为者的义务,而被不法侵害之后经济上再受损失,不知其法律上的依据——如按照民事关系,被害者事先未有同意、承诺,依何判决?
社会供养着执法部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对于普通公民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行为,对其救助补偿,同样应该由政府收敛的社会财富负起责任。
另,搜索得一文《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可参考。
文中所引的中国古代的补偿奖励措施:
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
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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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10-8 21:39 编辑 ]